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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 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木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第一章总 则 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 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 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 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 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人税务部门年度 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 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5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 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 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 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 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 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 应当回避: 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 电甲(一)夫妻关系; 工作。 (二)直系血亲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 (四)近姻亲关系; 共享。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 387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 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 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 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华第二章税务登记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 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 许员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 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 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 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 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 举小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 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 登记。宝韩蹈由相同会 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 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制定。 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 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 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 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 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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