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 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 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 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 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 理工作。 1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 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 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 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 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 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 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 2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 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 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 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 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 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 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02-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02-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02-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02-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