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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 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 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 1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 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 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 、 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 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 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 2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 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 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 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 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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