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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 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号公 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 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是 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 、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 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规定。2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 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 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 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 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 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 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 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3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 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 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转送项目申请书,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 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 标准和产业政策 ;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 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 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 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 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 评估的,应当 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 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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