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拆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 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 ; 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 (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 )拆 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 船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含港航监督,下同 )主管水上拆 1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 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 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 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军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 的防止污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 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 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 工作时,简称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 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 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 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 置拆船厂。 第六条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其 2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 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前,应当征求各 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 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 业务秘密。 第八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 限期治理。 对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 出 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 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拆船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规 章制度,认真组织 实施。 第十条 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 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 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环境保 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03-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03-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03-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03-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4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