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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 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 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 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 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 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 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1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 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 、 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 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 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 2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 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 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 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 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 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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