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4 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 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 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 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 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2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 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 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 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 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 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 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 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 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 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 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3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 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 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 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物品, 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 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 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5000元 以下的罚款。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08-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08-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08-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08-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4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