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6号公 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7 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6号公布 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 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以下称信教公民 )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 重、和睦相处。 1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 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 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 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 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 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 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 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 2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 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 销,应当依照国家社 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维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17-08-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17-08-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17-08-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17-08-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4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