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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简|繁|EN www.gov.cn 总理 新闻 政策 服务 数据 国务院 互动 国情 首页》信息公开〉国务院文件〉综合政务》其他 索引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05日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68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主题调: 相关报道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 第688号 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 解读 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0月5日 楼堂馆所建设 一国务院法制 办、发改委负责人就《机关团 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答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记者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 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 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 房。 第四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 和设施。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0/27/content_5234815.htm 2017/11/15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 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 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 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 制。 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项目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峻工财务决算, 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 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 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 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 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 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 果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 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 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 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2017/11/15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0/27/content_52348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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