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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 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 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 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 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 合理利用的方针。 1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 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 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 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 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 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 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 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 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 2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 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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