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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4 号公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10月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 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 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 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 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 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 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 (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和微生 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2(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 、 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 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 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 、 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 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 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 I、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3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 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 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 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 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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