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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5号公 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 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 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 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 定实施方案。 1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 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 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 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 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 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 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 (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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