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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发布 根据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 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 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 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 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 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 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 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 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 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 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3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 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 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 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 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 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 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 相应的应 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 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 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 需资金的来源、 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 案的要求, 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物资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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