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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4号 公布 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10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 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 、 承储者,下同 )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 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 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 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 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 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2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 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 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 检举。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 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 必备的设备、工具。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 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 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 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第八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 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3(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 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 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 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 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 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相符。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 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 因素造成的质 量变异。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 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 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 未经棉 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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