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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11月19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 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 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 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 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 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 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 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 、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 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 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 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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