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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93 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以下 简称环境保护税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 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 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 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 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 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2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 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 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 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 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 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 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 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 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 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3(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 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 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 收环境保护税;纳 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 许可证 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 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 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 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浓度值的小时 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 浓度值的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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