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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 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 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 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 、 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 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 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 10年进 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 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 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 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 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 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 第八条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 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2第九条 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 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 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 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 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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