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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号公布 根据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8年3月19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 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 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 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1(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 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 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 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 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 (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 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 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 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第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 按 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 (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 (二)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参照前款规定填 报。 第九条 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 转嫁污染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 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 止转嫁污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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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03-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03-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03-1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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