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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增刊2017·1 国警研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第章总则 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 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 区、滞洪区)。 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 航道管理条例》。陈员人的责草林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 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 道的主管机关旺简印贝人没本电的费第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管理和 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雙味 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 電坪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 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 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 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 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 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 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 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 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 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 162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7·1 经济法 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冰 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 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 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 道主管机关的意见贸管出# 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 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梦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 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 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 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木保 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 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 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 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麻 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 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 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 计和计划的意见。 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 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 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 整治工程。智摩难 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 第三章河道保护 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 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 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限期改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 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新物馨料 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堂# 政府负责划定。内气第全阅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台兼做公路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 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 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 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 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 门制定。 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股避用保中室店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 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 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 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 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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