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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3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 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 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 1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 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 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 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 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 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 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 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2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 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 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 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 以公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 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 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 权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 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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