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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8年3月1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 、 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 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1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 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 (以下简称重点 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 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 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 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 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 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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