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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 1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1号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 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 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 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 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 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2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 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 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 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 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 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 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 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 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 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3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 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 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 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 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 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 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 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 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 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 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 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 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 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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