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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5号 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 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 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 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 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 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 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 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 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 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2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 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 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 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 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 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 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3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 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 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 设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 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 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 域的国际交流 与合作。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 显著 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 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 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 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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