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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2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 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 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 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 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1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 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 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2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 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 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 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 、 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 (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 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 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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