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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8年11 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6号公布 自2019年3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 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 , 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 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 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 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 1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 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 指导。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 2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 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 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 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 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 3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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