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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7号 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 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 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 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 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 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 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 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 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2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 (以下统称快件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 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 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邮政管 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 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 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 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 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3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 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 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 使用 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 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 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 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及其从业人 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 农 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 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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