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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9年3月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 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1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 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 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 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 出认定;其他项 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 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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