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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 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 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 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 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1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 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 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 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 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 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 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 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 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 通、 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储备制度,由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 革部门、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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