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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下称部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 开出版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 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 )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 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 1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司法部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 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 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部可 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 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 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 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 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 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2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一)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 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 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二)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 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 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三)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 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 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司法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 级出版社出版;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 出版;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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