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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号公布 根据 2011年7月29日《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 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 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以下简称现役军人 )、 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 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 待。 1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 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 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 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 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 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 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 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 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 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 恐 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 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 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 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 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 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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