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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01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3 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以下称决策机关 )重大 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 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2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 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 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 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 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 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 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3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属于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 围或者应 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 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 考核评价决策机 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 议,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 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 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 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书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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