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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5 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 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 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 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 (含拆解,下同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 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 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 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 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 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 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 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3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 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 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 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 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 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 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 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 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 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 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疑似赃物或者 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 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 改装、拼装、倒卖疑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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