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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 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号公 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 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 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 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 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 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 服务、结果公开。2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 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 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 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 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 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 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 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 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 具体措 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3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满意 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 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 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 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 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 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 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 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 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 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 使用资金、 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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