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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4 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 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 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 )的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 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 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2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 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 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 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 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3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 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 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 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 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 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安机关申请办理一 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 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 子女和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 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协会在台湾同 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台湾 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 主权。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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