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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 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 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 民的原则。2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 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 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 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 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 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 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3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 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 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 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 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 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 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 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 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 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 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 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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