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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2年4月1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6日湖南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6年1月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麻阳苗族自治 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是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条 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力 1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把自治 县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民族自 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 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各项建设事业中,把国家的整体利益 放在首位。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 从本县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 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 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逐步将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的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 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 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 公德。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 公民基本道 德规范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倡导尊老爱幼的社会 风尚,依法保护 妇 女、未成年人、 老年人和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自治县 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 企业事业 单位,要 尊 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和执行自治机关的决议、决定, 接 受自治机关的 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国家 工作人员, 必须公正廉 洁,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 接受人民的 监督,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权力机关,其常 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和各民族代表 比 例,依 照法律的规定 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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