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四章 政治工作 第五章 军事训练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七章 武器装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 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 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 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 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第六条 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尽的职责。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公 民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 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 合,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和平时应付突 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第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战备执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 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乡 (镇)、街道应当设立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 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 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 毕业生 和退出现役的军 官中选配, 也可以从大专 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人 员中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 用,采用考试与考核相 结合 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 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