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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8年5月23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 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 指牛、羊、猪、马、驴、骡、兔、犬、鸡、鸭、鹅及其它 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 头、蹄、骨、角、乳、皮、脏器、毛绒、精液、胚胎及其 它饲养动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畜禽疫 病),除国家和甘肃省公布的外,还包括马腺疫、沙门氏 菌病、羊厌气菌病、羊链球菌病、绵羊坏死杆菌病、犬瘟 热、肝片吸虫病、绦虫病、牛皮蝇幼虫病、羊鼻蝇幼虫病 。 第三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辖 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其它兽医 卫生工作;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规划; (三)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其它有 关规定; (四)管理实施畜禽防疫法规所需的证、章、标志; (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检疫 和签证工作,并发给委托证书;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兽医卫生及其它检疫工 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自治州、县、乡、村兽医卫生服务网络 选派畜禽防疫人员。 畜禽防疫实行有偿服务,收入的服务费主要用于不脱产防疫员的报酬。 鼓励个体兽医申请办理《兽医从业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从事畜禽疫病诊 疗、阉割、保健工作。 第五条 凡在自治州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 活动,以及 与畜禽防疫检疫 等兽医卫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 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内 现役军马、军骡、军犬的防疫检疫 由军队自行 管理。 军队在自治州内生产经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 检疫, 按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 署进行,并 受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 第六条 自治州、县、乡人民政 府对在畜禽防疫、检疫、 监督管理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中 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与扑灭 第七条 畜禽疫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 计划 免疫制度。 第八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 站、检疫 站(以下统称防疫 检疫机构),分别实施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 职责是: (一)实施辖区内畜禽及畜产品的防疫、检疫、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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