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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开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义务植树有关的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 化无报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树、种草、种花、整地、育 苗、抚育、管护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 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 , 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植树义务。2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 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 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 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 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根 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 安排,由所在单位、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第八条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本省全民义务植树 活动月。市(地,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可以根 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具体的义务植树活动时间。 第九条 相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 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 的公益宣传,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 期间集中宣传报道,增3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 进行义务植树 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 对在义务植树 和绿化活动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植 树规划和年 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 据上一级义务植树规划和年 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区的义 务植树规划和年 度实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义务植树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城 乡造林绿化规划, 并在城区预 留造林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或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尽责方式完成相应劳动量的任务。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根 据义务植树年 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 将义务植树任务 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和社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 督、考核本行政区域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 尽责情况。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 和适龄公民建 立义务植树 登记、考核、统 计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 进义务植树 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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