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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 ,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 和管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 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 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促进专利创造 、— 2 —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在专利申请 、 运用、转让以及专利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 学技术、教育、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 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 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 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提高。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3 —(三)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专利人才培养、交流、合作; (六)对做出突出贡 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专利促进和保护的其 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 本级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个人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 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和设 备,促进原 始创新、 集成创新和 引 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取得国内及国 外专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 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对 少数民族传统技术工 艺进行创新, 形成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 艺。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以 及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及其设 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 或者列 为事业 费。 企业事业单位为研究和开发专利产品 所发生的 费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项 目,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 性资金 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 是否具有或者能否产生专利 技术作为 评审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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