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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10日乌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 养区)的保护,保障水源地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统筹 兼顾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法 1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生态涵养区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北 部,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金裕社区北河槽,西至包兰铁 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面积 42平方公里。其中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平方公里,包括海勃湾区北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生态涵养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 严格保护、 合理 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生态涵养区内从事保护、 建设、 管理以及生产 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 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解决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 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 具体工作,其所属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 针、政策以及本条例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涵养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 2规划中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 (四)及时通报生态涵养区内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 进展情况; (五)收集、归纳、整理应当分别提交市人民政府、海勃 湾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六)对生态涵养区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协助查 处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内 标识、 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交 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生态涵 养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 刊、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生态涵养区保护 的公益 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涵养区环境的 义 务,并有权对污染和 破坏生态涵养区环境的行为进行 检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生态涵 养区保护工作分别纳 入年度目 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做 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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