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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6日四 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1年10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 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 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8月31日 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 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应当 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 能保持其原有特性或者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军工企业生 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 法。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 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 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 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 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 第五条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 — 2 —量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和执法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 行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 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予以表彰、奖 励。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 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 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 进水平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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