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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烟 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 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 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 及烟草专用机械。 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 丝、复烤烟叶。 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 的准运证。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 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 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 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 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 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 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一运输 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生产烟草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 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 的批发业务。 专卖品准运证的;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 点、品种、数量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 2004. No. 515 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 处违法案件时,行使以下职权: 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烟草专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卖品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 (二)对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出售烟草制品或未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 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 (三)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票 200以下的罚款。 据、帐册等有关证据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 (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 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 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 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 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百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 第十六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 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 (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 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 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 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 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 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烟草专卖 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 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 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 部门、海关都有权查处的,按照谁先受理谁查处的 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登记保存的烟 原则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 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送有权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存储假伪劣烟草制 罚。 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 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 法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 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倍以上二倍以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16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4.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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