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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1986年9月2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9月22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 火灾的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 — 1 — 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义务消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 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 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 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 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 适当增大。 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自防自救组织。 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 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 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 立大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 — 2 —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和 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制。城镇街道和农村群众自防和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 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制止违章行 为; (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演练; (四)担负重大节日和重要设施的消防 执勤; (五) 管理和维护消防 器材、设施; (六)发生火灾 时,迅速投入扑救; (七)保护火灾 现场,协助调查火灾 原因。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 执行任务 时应佩带标志。标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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