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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5月30日四 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 于 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 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消防条例 >的决 定》第二 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 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 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 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 — 2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 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 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 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 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 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 安全意识; (二)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 重大 问题,组织 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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