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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1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03年1月10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马边彝 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 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乐 山市管辖区域内马边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 — 1 — 彝族外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与自治县 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带领自 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集 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 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 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 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教育公民 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 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 — 2 —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 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 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 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 扬优良的民族文化 传统,提倡 爱国守法、明 礼诚信、团结 友善、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重 视人的全面发展, 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 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 倡导 文明、 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 第八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 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 结和制 造民族分 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 语 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 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的公民有 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 的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 第九条 自治机关建 立健全保险、福利、救济、优抚安置 等社会保障体 系。 第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 乡、镇政权建设。 乡、镇人民政 府 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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