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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 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5月30日湖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以下简称勘察设计 )活 动,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 程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有关 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 (以下简称勘察 ),是指依 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 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 的勘察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 (以下简称设计 ),是指依据工程 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 划、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 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 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 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 筑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 ;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 装备和固定的工 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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