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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8月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3年1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峨 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峨边彝族自 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乐 山市管辖区域内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 1 — 境内除彝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 序办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沙坪 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 、 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 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 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 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 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自然条件和产业结构等特 点,实行分类指导。 自治县利用丰富的水力、矿藏、森林、旅游等自然资源 ,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逐步提高各族人 — 2 —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加强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 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 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民族政策及民主法制教育,不断提 高各族人民的思想 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发 扬勤劳朴实、 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改革 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 勤劳致富的 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 义公民。 第八条 自治机关发 扬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 公民权利, 并教育他 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依法保 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 工同酬、婚姻 自由等各项权利,保护 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 益。 自治机关维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 益,发展 残疾人事业,保 障残疾人平等地 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 享社会物质和精神文 明成果。 第九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禁止破坏民族 团结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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