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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市 梅 岭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2006 年6月30 日 南 昌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06年7月28日 江 西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2011年12月20 日 南 昌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年3月29 日 江 西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 关 于 修 改 9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 第 三 章 保 护 第 四 章 建 设 第 五 章 利 用 与 管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1— 第 一 章   总   则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梅 岭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管 理 , 有 效 —2—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梅 岭 风 景 名 胜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梅 岭 风 景 名 胜 区 ( 以 下 简 称 风 景 区 ) , 是 指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梅 岭 - 滕 王 阁 风 景 名 胜 区 除 滕 王 阁 片 区 以 外 的 景 区 , 其 范 围 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 梅 岭 - 滕 王 阁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 ( 以 下 简 称 《 总 体 规 划 》 ) 确 定 的 梅 岭 片 区 的 界 线 坐 标 划 定 。  第 三 条   在 风 景 区 范 围 内 居 住 以 及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 开 发 建 设 、 旅 游 、 宗 教 、 文 化 等 相 关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第 四 条 风 景 区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科 学 规 划 、 统 一 管 理 、 严 格 保 护 、 永 续 利 用 的 原 则 。  第 五 条   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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