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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 太原市东西山山绿化条例 (2005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快东西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从事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东西山绿化范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 和环城林带规划的区域。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属公益林。 第四条东西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西山绿化总体规划,并将东西山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西山公益林建设作为省城重点绿化工程,设立专项资 金,所需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东西山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 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理和保护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投资、认养、承包东西山林 地。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东西山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78—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5 第八条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宜林地在专业队造林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的差异也可通 过下列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一类立地:立地条件较好、便于造林绿化的林业用地,可以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造林绿化; 二类立地:立地条件中等、便于组织社会参与的林业用地,可以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分片承包或者组织义务植树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三类立地:立地条件差、较难实施的林业用地,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造林绿 化。 第十条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企业、村庄等单位应当按照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搞好本区 域内的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绿化东西山是本市全民义务植树的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本市市区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在东西山植树 造林基地完成不少于两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当年造林成活率不得低于85%;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植补种;逾期未补植补种的,按照未达标株数缴纳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补植补种费用。 第十三条东西山绿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总体规划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 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东西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农业优惠电价收取。 第十四条东西山绿化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 (二)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东西山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凡符合绿化规划,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并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林 草覆盖率不低于80%的绿化单位和个人,可以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企业。 第十六条认养主体应当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保护。 的林地、林木进行冠名,也可以树立纪念碑。 第十七条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督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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